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6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上诉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7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缪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