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郑州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4HN44。
法定代表人:杨光全,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17641。
法定代表人:房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光全、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晋晖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程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