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异1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房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瑞,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郑州路133号。

法定代理人:杨光全。

被执行人:广安天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玉兔路99号。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杨光全,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天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本院的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以评估价的70%确定起拍价降价重新拍卖。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案涉抵押物经两次挂网拍卖均流拍且无法完成变卖”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案涉房屋以评估价的70%确定起拍价降价重新拍卖的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李大东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