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康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宝大厦10层N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康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47号东方华尔兹4栋6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康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3867元,由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飚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