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86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均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安装工程款105300元;2、以1053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09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书指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9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