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86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京汉大道747号904号。
法定代表人魏均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工业区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奥吉达电梯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安装工程款105300元;2、以1053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09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书指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江通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