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976号
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中邦上海城1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新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市久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附1号南通大厦D座4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久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金琦
书记员濮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