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

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与***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5145号
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郑州路西段50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民,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伟,公司出纳。
被告:***,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