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

***与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2民初319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乾,经理。
地址:广元市利州开发区郑州路西段50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川0822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7月20日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