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宁津县旭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1154号
申请人:宁津县旭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西卢村。
法定代表人:魏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与阳光大街延伸线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金治。
申请人宁津县旭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旭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