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保490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予以冻结。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4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