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1808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大路墘。
法定代表人:刘世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协友兴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