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佳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69K829X。
负责人:邱文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