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恩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兄弟联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恩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781号 申请人:无锡兄弟联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8990566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20-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恩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336P13J,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B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女,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人无锡兄弟联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恩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兄弟联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恩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兄弟联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