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财保12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家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霞,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泉。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家胜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鄂0114财保1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家胜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李家胜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家胜撤回对被申请人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劲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汪建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