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4191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进行确认:***尚欠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60858.12元及税金10000元,合计270858.12元,***应支付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7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万元。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的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要求***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60元,由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60元,***承担5000元。该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2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苏F×××××车辆一台,因未实际控制所以暂无法处置,其余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如东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果,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