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住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419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一、***尚欠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税金,合计270858.12元,***应支付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7万元,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的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另行要求***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660元,由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60元,***承担5000元。该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号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1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为230.0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书面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