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圣霖园林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3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华工科技园华出版社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圣霖园林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圣霖园林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6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鄂0113执39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圣霖园林业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查询,除以上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6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圣霖园林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645号裁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