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尧,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后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