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尧,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共计5968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临沂市××林转世项目,原告受被告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做铁艺围栏和铁门,完工后费用是109689元。被告仅付了50000元,还有59689元未支付给原告。因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枫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起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确定二被告的地址,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欣辰

人民陪审员  袁堂进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瞿文杰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