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2862号之一
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惠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Y3R83。
法定代表人:王新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力、李庄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F2B9J。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卿、廖远,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吴 边
人民陪审员 谢秋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