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惠明路82号3单元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Y3R8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4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F2B9J。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
上诉人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悦琛
审 判 员 李伟峰
审 判 员 项伟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