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866号
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966号冠宜大厦2号楼19楼1909-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2815XU。
法定代表人:沈元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发展大厦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3MB1539083D。
负责人:蒋翠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玉祥,该局职工。
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