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014号
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966号冠宜大厦2号楼19楼1909-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2815XU。
法定代表人:沈元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发展大厦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3MB1539083D。
负责人:蒋翠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玉祥,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旭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