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661号
申请人:德州地平线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慧平,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原告德州地平线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地平线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6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数额为4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地平线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