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52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玉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14555。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计29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凡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圆圆
书 记 员 陈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