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616号
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中海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343376074。
法定代表人:王天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14555。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被告:王家辉,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v>
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指小区**乙方公寓信用代码:91652801076083500L。
法定代表人:葛磊,经理。
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被告王家辉、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被告王家辉、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被告王家辉、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7元,减半收取10703.5元,由原告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轶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