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598号
原告:东营海智建材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三义和建材市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BYRR84。
法定代表人:林英海,执行董事。
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14555。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原告东营海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海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海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轶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