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保17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被保全人:王家辉。
被保全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磊,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永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辉、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517598.74元,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分行胜利支行账户的存款5882.01元,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账户的存款2906.46元,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1785.75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财付通支付账号的存款40034.49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财付通支付账号的存款1590.83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31002.85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工行山东省营西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8682.70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10008.47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4831.70元,冻结被保全人王家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1086.71元,冻结被保全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在工行新疆库尔勒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账户的存款741557.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