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财保24号
申请人:东营善智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34号金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87002812。
法定代表人:陈筱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凯,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14555。
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善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的16×××43账号内的存款195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海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的16×××43账号内的存款1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善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