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乐峰防水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6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乐峰防水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道天阳路后湖人家还建小区19号楼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FEFX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227097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可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优势企业总部23栋4楼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LQ5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乐峰防水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可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乐峰防水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乐峰防水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