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中心路交汇处深圳湾1号T1写字楼5楼。
被执行人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第四经济社中间路仔1号A1栋2026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256号、(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荣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07149.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56号、(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56号、(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锐
审判员  李柳
审判员  刘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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