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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80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汤圆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0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拓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