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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3965号
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30258R。
法定代表人:罗振中,镇长。
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腾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46409H。
法定代表人:徐方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丰城市白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甘院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江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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