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腾雅苑12栋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4640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