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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腾雅苑12栋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4640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亿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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