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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民初89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12栋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4640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5元,减半收取5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亿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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