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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28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下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江西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9元,减半收取计3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熊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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