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4882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
法定代理人吕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788号。
负责人**。
原告****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发现该案所列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有误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