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03民初1758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桥镇壶桥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吕俊。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