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1321行初78号
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栋44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体育公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袁华荣,该局局长。
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志强
人民陪审员  熊卫兵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