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06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栋4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旰江镇河东新区景秀家园3栋-1栋2层5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092730826。
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蔚,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周国水,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蔚、周国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计1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