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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342号之一
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建区望城镇三联村曹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710812939。
经营者:张凯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汀汀,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栋4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胡晓青。
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7元减半收取计4648.5元,由原告新建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杨洪亮
人民陪审员  李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