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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55号 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七片14栋附3栋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937427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栋4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7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