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67062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金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兴江。
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7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8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截止2019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1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