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古河创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创艺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汤庄组1幢。
法定代表人:贺才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玥,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贺才美,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上诉人江苏古河创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创艺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贺才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古河创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古河创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江苏古河创意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岐华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