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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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56号
原告:浙江***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树庄路666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