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226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欣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