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省阳**县。
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区大鳌溪新村**街**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海**省海口市美兰区兰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12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杨志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瑞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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