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5035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大鳌溪新村**街**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冠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冠潭公司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8月份原告***在中山市小榄镇市政设施零星维护管养项目为被告***、冠潭公司从事劳务施工工作,按每天250元工资,扣除伙食每天18元,共开工天数12.8天,即扣除伙食剩下每天232元,共有2969元工资,已收取1769元,被告***、冠潭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2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两被告***、冠潭公司的主体资格
2.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3.劳务协议,证明被告冠潭公司将本案涉案工程的劳务施工发包给原告***等人;
4.欠据一份,证明两被告***、冠潭公司欠原告***工资1200元。
被告***、冠潭公司无提出答辩,也无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冠潭公司系***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股东。2015年7月至8月份,***为***、冠潭公司从事中山市小榄镇市政设施零星维护管养项目劳务施工工作。2015年12月28日,***向***、陈何等人出具欠据一份,确认拖欠***、陈何等人工资合计145474元,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包括***在内的上述工人支付了工资85900元,尚欠***工资1200元未支付。
2016年1月6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冠潭公司欠***工资即劳务报酬1200元,有***提供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无举证证实冠潭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冠潭公司应向***连带支付该劳务报酬1200元。
***、冠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本案的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25元给原告***,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圣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谢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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