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锡荣。
被执行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大鳌溪新村一街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70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本院在保全阶段依法××被××人××中山市××路××港城绿茵丽都××花园××房××套,由于我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于网上。
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到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04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成继
人民陪审员  梁秀云
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赖靖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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